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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订对社会组织的三大利好
2018年08月30日

个税法修订对社会组织的三大利好

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
明确的价值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田菁 西安培华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710125

2018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即将“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纳入法律条文。

上述条文,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似如出一辙,那么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的价值在哪里,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又有什么呢?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享受扣除成为法定权利

税收法定主要是指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

税收优惠是税收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来进行。上述规定由于过于宽泛,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章中过大的权力,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草案二审稿,对税收优惠的对象、标准和例外作出了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确认为纳税人的一项法律权利。

笔者认为,这一变化绝不单纯意味着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融合,最大的价值在于将其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明确确认和法律序位的上升。

二、限制规范行政立法,抵扣资格规则面临大调

目前涉及个人所得税公益性税前扣除的各项行政立法中,问题最大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按该通知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该条款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没有能力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201512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对通知规范的主体通篇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描述,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包含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与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的定义有明显的冲突。

如果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最终能够审议通过,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首先,从行政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和法源上来讲,所有行政立法均来源于对法律执行的需要,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有冲突。草案二审稿中提出的“公益慈善事业”概念,已经再难以机械的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应,必须考虑《慈善法》中的相关规定,而《慈善法》中慈善组织的主体包括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已不具有限缩解释的空间。

其次,从《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同属非营利法人,而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同属捐助法人,继续沿用现行标准,认为只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已经丧失了民法上的合理性。

第三,法律赋予公民享受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权力,是充分利用税收杠杆鼓励公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举措,现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资格备案体制,在增加了备案对象成本的基础上也以增加义务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其具体表现在,法律所鼓励的是公民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行为,并明确了其享受税前抵扣税务优惠的权利,公民在捐赠前查询其是否具备资格已经超出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若公民因为这一原因承担丧失享受税前抵扣税务优惠的权利是非常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如果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二审稿)最终获得通过,必然会引起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相关行政规章的变化,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应从获得慈善组织认定角度着眼提前准备,同时密切关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三、明确税前抵扣比例,对捐赠人指导力度加大

草案二审稿,对税前抵扣的比例进行了明确,法定分为了“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和“全额抵扣”两种,对捐赠人具有比较明确的指导,便于捐赠人对自身捐赠行为的筹划和安排。

综上三点所述,个税法二审稿所释放的信号对于广大公益慈善参与者和非营利组织运营者来说均属利好,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税前抵扣价值的实现有合理认识。

税前抵扣价值的实现,是捐赠人对自身捐赠有准确的认知,捐赠的前提是捐赠人有参与公益慈善的愿望和付诸行动的决心,捐赠人对公共事务通过公益慈善捐赠承担了额外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其税前抵扣权利的原因,企图依靠该项优惠政策获得回报是行不通的。

第二,非营利组织应积极看待自身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非营利组织作为捐赠的接收者、管理者,税前抵扣涉及捐赠人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参与和推动法律的实施,发出自己的理性呼声,促进符合法律精神的各项规则出台。

借此机会,预祝我国个税改革取得实效,同时呼吁更有建设性、可操作性、公平性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政策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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